金融纠纷不仅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还可以通过非诉讼纠纷调解方式(ADR)来处理。这里我们介绍一下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调解方式及其特点。
非诉讼纠纷调解是允许商业纠纷在不诉诸法庭的情况下得到解决的程序。司法诉讼往往是繁琐耗时和成本高昂的,并且可能导致当事方之间后续关系的复杂化。而非诉讼纠纷调解程序通常成本较低,迅速快捷,而且这个选择是合作性的,让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
国际商业纠纷中非诉讼调解决方式的类型包括:
仲裁是解决商业纠纷的一种替代办法,是由公正的仲裁员做来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决定来解决纠纷。作为法庭诉讼的替代办法,仲裁是基于所有各方同意将纠纷和争议移交给仲裁机构,比如通过仲裁协议,或者启用所签合同中处理争议的那些条款。与其他非诉讼解决方式不同,仲裁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种司法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似的特点,即当事各方都出现在独立调解人的面前,调解人听取当事方的意见,然后作出当各方已经事先同意遵守的裁决。
仲裁协议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协议,也可以是所签合同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据对它们的认可,把签约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提交给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协议中阐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仲裁庭的人数、挑选仲裁员的机制、仲裁地点以及是否按照哪一个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优势
通过调解来处理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办法。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的调解结果可以正式生成为一项协议。当事方与他们共同选定并帮助解决纠纷的调解人会面。
调解活动是让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调解并达成协议,调解人不对纠纷的解决做出裁决。调解人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建立促进达成和解协议的合作关系。如果和解协议未能达成,当事方可以将纠纷提交仲裁或者法院。
如果您需要通过调解来处理纠纷,考虑运用非诉讼解决方式的优势来处理是必要的。调解在解决公司之间的纠纷是有效的,如果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共识,还可以改善双边关系。调解还有其他一些优点,其中包括:
虽然调解本身并不保证结果,但是在没有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之前,当事方可以不接受他们不满意的结果。
诉讼程序公共性的,而调解是在庭外解决纠纷,这是一个私人和保密的程序。
选择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成本比较高,而调解则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调解是让历练有素的中立调解人与纠纷各方进行接触,并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司法诉讼给双方的正常关系带来额外的压力,会导致关系恶化。而调解则是帮助各方集中精力进行有效的双边沟通,并通过谈判来达成纠纷的解决。
谈判本身的优势,是它允许各方自己控制纠纷解决的进程和办法。
谈判让双方达成都能接受的结果成为可能。和解协议的条款应该提前协调,和解协议可以采用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谈判达成的和解协议虽然不具备有与法院和仲裁程序等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各方决定以书面形式来确认和解协议,那么该协议在签署之后就可以具有与正常合同一样的效力。当事方也可以根据适用的实践规则,在法院登记和解协议。
谈判可在双方之间直接进行,并在讨论过程中咨询自己的律师,也可以通过律师或委任代表进行谈判,上述谈判方式也经常被组合应用。
在非诉讼纠纷调解的优势中,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几点:
早期中立评估(ENE)
早期中立评估是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一种灵活方式,无需诉诸司法诉讼或仲裁。选用早期中立评估的主要原因就是节省时间和资金。
早期中立评估的目的,是鼓励在不上法庭的情况下进行和解沟通。纠纷的当事方选定一个中立的评估员来评估纠纷各方的优势和弱点;随后,这个独立专家的评估应该在成为解决纠纷的出发点。
需要指出的是,早期中立评估不是纠纷的解决。评估员不解决法律问题或提议解决方式,而是向各当事方阐述清楚如果全程启动司法诉讼的话,各方将会面对什么样的情况。
另外需要明确的关键点,是早期中立评估的结果没有约束力。此外,在早期中立评估过程中披露的各方的任何信息,未经同意是不能将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的。与此同时,早期中立评估已经成为公司了解纠纷方立场的有效方式。
非诉讼纠纷调解方式,是指不采用传统的法院诉讼来解决纠纷的过程。由于非诉讼纠纷调解方式不涉及司法诉讼,这种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常被称为友好的纠纷解决方式。
典型的非诉讼纠纷调解程序包括:
与传统的法庭审理相比,非诉讼纠纷调解是保密的,不那么正式,费用低廉。
通过调解、仲裁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调解方式来处理纠纷有以下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