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的采矿业受到许多法律的管制,其中包括《采矿法》、《矿产安全和卫生条例》、《采矿税收和福利制度条例》、《采矿活动基本环境管理条例》等。目前有几个主要机构负责管理莫桑比克的采矿活动,即部长理事会、矿产资源和能源部(Ministério dos Recursos)、国家地质和采矿局(Servicio Nacional Geologico de Minas)(NDM)和国家采矿研究所(INAMI)。
莫桑比克《采矿法》规定设立一个新机构,即采掘业高级管理局(Alta Autoridade da Indústria Extractiva),负责监督采掘业,但《采矿法》对该高级管理局的权力和作用只字未提。
在莫桑比克获得勘探和采矿许可证
根据《采矿法》,潜在投资者可以获得以下类型的特许权合同。
莫桑比克的矿产勘探许可证(licença de prospecção e pesquisa)。该许可证管理任何勘探和探矿活动。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 为建筑业供应矿产品的期限为 2 年,可在同一期限内延期一次;
- 其他矿产品(包括矿泉水)5 年,可续展一次,为期 3 年。
莫桑比克的采矿许可证。如果投资者没有有效的采矿特许权、采矿证书或采矿许可证来授权此类活动,采矿许可证将对有用矿石及其衍生物回收成有价值矿产品的开采过程进行管理。放射性矿物(如铀)的加工需要原子能和放射性材料相关法律的额外授权。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 25 年,可延期一次。
莫桑比克矿产品买卖许可证对从莫桑比克境外买卖矿产品进行管理。我们注意到,矿产品买卖许可证可以发放给莫桑比克公民(以及法人实体)。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 5 年,可以延期。
除商业采矿和矿产许可证外,只有根据莫桑比克法律注册并能证明其技术和财务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新《采矿法》规定的任何许可证。如上所述,商业采矿和矿产许可证也可以颁发给莫桑比克公民(自然人)。
在莫桑比克获得石油和天然气许可证
许可证制度。《石油法》规定的四类特许权合同如下:
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特许权协议 - 与旧的《石油法》不同,根据新的《石油法》签订的勘探特许权协议:
- 只能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签订;
- 期限为两年,不得续签;
- 不能包含授予勘探和生产特许权的优先权。
石油和天然气勘探与生产合同- 根据旧《石油法》,勘探与生产合同仅授予勘探和生产石油的专有权以及建设和运营管道的非专有权,而根据新《石油法》,此类特许合同授予在莫桑比克开展石油业务的专有权以及建设和运营用于生产和运输石油的基础设施的权利。此外,与旧的《石油法》不同的是:
- 联合投标或联合活动协议必须获得政府批准;
- 从事勘探活动的权利不得延长超过 8 年,即使是为完成工作所必需;
- 延长勘探活动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 为生产目的延长合同没有明确期限。
莫桑比克输油管道或天然气管道系统协议 - 以前的《石油法》也有类似条款。石油管道或天然气管道系统协议》授予莫桑比克建设和运营石油管道或天然气管道系统的权利,以便在勘探和生产特许权合同未涵盖此类业务的情况下运输原油或天然气。石油管道或天然气管道系统合同必须附有适当的开发计划,该计划是特许权合同的组成部分。
基础设施特许权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特许权合同。此类特许权授予石油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权。只有在已批准的勘探和生产开发计划未涵盖相关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此类特许权。
石油法还包含一项与天然气液化有关的新条款,规定政府可授权已发现石油和未连通天然气矿藏的特许权获得者开发项目,设计建造、安装、所有权、融资、运营、维护、利用陆上或海上的油井、装置和辅助设备,以便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加工、液化、交付和销售天然气。因此,现在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陆上还是海上的液化业务,都可以在 EPCC 的支持下进行,但须经政府批准,而无需签订单独的协议。
所有勘探和生产特许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授予。国家保留参与涉及任何法律实体的石油业务的权利。国家还可根据国家与权利持有人之间合同规定的条款,决定在任何阶段参与任何特定项目。
向莫桑比克转让勘探和采矿许可权
采矿许可证下的所有权、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无论是转让给附属公司还是第三方,只能在采矿许可证允许的相关采矿活动开始两年后进行。此类转让必须根据莫桑比克法律进行,并须经莫桑比克政府批准。
新《采矿法》明确规定,参与权益/采矿权的间接转让需要事先获得政府批准。不遵守任何转让要求将导致任何此类转让无效。此类权利转让还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莫桑比克的采矿特许权使用费和税收
根据新的《采矿法》,特许权获得者需缴纳相关的特定石油运营税:
- 所得税;
- 增值税;
- 生产税;
- 地表税;
- 市政税(如适用);
- 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关税种。
莫桑比克议会批准了《矿业企业特别征税制度和税收激励措施授权法》(9 月 23 日第 28/2014 号法律),该法为矿业部门的特定税收提供了更多具体规定。
此类法律规定,矿产开采税适用于加工后的开采矿产品,如果不需要加工,则对开采的矿产品征税。
价值是根据矿主出售最后一批矿物的价格计算的,应与国际市场上的基本市场价格一致。
- 钻石为 8%;
- 贵金属、宝石和半宝石以及重砂的生产税为 6% ;
- 贱金属、煤炭、观赏石和上述各段未包括的其他矿产品的生产税为 3%;以及
- 砂石 1.5%。
所有用于发展当地工业的矿产品都可享受开采税减半的优惠。
9 月 23 日颁布的第 28/2014 号法律 "采矿所得税",适用于所有采矿特许权和采矿证的持有者,税率为采矿活动在本财政年度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且企业税前收入等于或超过 18%。该税率为 20%。
第 28/2014 号法律进一步规定,莫桑比克的采矿权被视为不动产,在莫桑比克设有或不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直接或间接转让采矿权所产生的所有资本收益,无论交易在何处完成,均按 32% 的统一税率征税。
当决定在莫桑比克注册成立公司从事采矿活动时,IncFine 专家可提供支持。